案例分享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财富********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N7N6M。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裁定:一、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极魅客公司”)立即删除在“××”网站中发表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视频,具体链接为http://zhibo.yesky.com/dh/5ede0324c4ce76850e000006.html,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为止;二、被申请人天极魅客公司立即删除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两篇博文,具体链接为https://weibo.com/1649608047/J5SyHpqGX和https://weibo.com/1649608047/J5Q6miELJ,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为止。
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称: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由雷军先生于2010年3月创办,是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制造商。2018年7月9日,申请人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申请人从成立起至今获得诸多奖项和荣誉,“小米”品牌在四起商标争议案件中,被商评委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品牌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申请人先后获得“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年度最佳创业公司”、“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通讯品牌”、“中国信息化最具影响力企业奖”、“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CCTV中国年度品牌”等奖项或荣誉。
申请人于2013年9月正式发布智能电视产品,并一直践行“做世界上最好的电视,让每个人都能买得起”的理念,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影响整个中国消费电子市场的明星产品。经过奥维云网(AVC)、中怡康双双确认,2019年小米电视出货量、销量稳居年度中国第一,出货量达到1046万台,全年销量占有率19.25%,成为首个中国市场年出货量破千万的电视品牌。小米电视4系列产品由申请人负责品牌运营和产品销售。小米电视4系列产品自进入市场以来获得了诸多的奖项和荣誉,小米电视获得“2017创新产品奖”、小米电视4在2017中国数字电视盛典上获得“2017年优秀工艺设计奖”、“2017音画品质奖”、“2017年人工智能应用奖”以及“2017年技术创新奖”,获得日本优良设计奖、斩获德国红点奖、智能电视网2018年度最佳评选、最受欢迎AI电视奖、智能电视网2017年度最佳评选·外观创意奖等。
2020年6月9日15时至16时55分,被申请人进行了一场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直播平台包括自身平台、B站、一直播,同时被申请人通过其官方微博对该场直播进行了同步引流,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该场直播测评的机型共4款,分别为小米4A、4C、4X和荣耀智慧屏X1。在直播进行至1小时48分左右时,被申请人进行了关于电视后壳(即视频中所称的“电视背板”)的“阻燃测试”,具体过程为使用压力喷枪对荣耀智慧屏X1以及小米4A的后壳进行火焰喷射,试验结果为小米后壳起火燃烧而荣耀后壳未燃烧。
被申请人为宣传该视频做了大量工作,在直播之前进行了多次预告,直播之后又通过微博和今日头条等媒体发布该视频相关内容。在6月7日至14日8天时间,被申请人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包括“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在内的16个微博视频、文章,累计观看次数超过240万。
被申请人发布的涉案视频和微博内容属于误导性信息,已经在互联网中引起大量转发,质疑小米电视质量的话题迅速在互联网发酵,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对小米电视质量的评价,损害申请人多年积累的良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遂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经审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营情况
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注册资本18.5亿元人民币,系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810,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销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手机服务(限海淀区永捷北路2号二层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信业务等。
小米电视由申请人负责品牌运营和产品销售,小米电视4系列产品自进入市场以来获得了诸多的奖项和荣誉。
被申请人天极魅客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8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
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保存证据,截屏图片信息显示,“天极网”的网址是××,系被申请人旗下的媒体平台,网站首页显示有三大功能为文章(视频、评测、新闻、图赏、深度、导购)、栏目(专题、报道、极客、美食、值说、天极摄影)和互动(发布会、自媒体、电动汽车),涉及的经营板块包括“手机、笔记本·平板、数码、家电·智慧生活、DIY·电脑外设、企业商用”6大板块,每一个板块中均含有“行情导购”。天极网中“关于我们”的记载显示,天极网拥有3500万注册用户,日均PV超过1.4亿,同时,头条/百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用户粉丝量超过500万。天极网“关于我们”中的“天极概况”下有“合作伙伴”栏目,显示小米、华为等系被申请人的合作伙伴。
二、被申请人传播涉案视频和文章的情况
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视频和文章申请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处的电子数据存证SaaS服务平台进行操作,提交存证申请,得到相应的电子存证数据编号,并由公证处公证员和助理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将拷屏打印件和截图打印件打印,并将存证视频数据刻录成为光盘作为(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54号公证书的附件。光盘内视频显示:天极网2020年6月9日发布荣耀智慧屏与小米电视拆机视频,标题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对比荣耀智慧屏X1与小米电视4A、小米电视4C、小米电视4X的显色、音响、拆机芯片、音箱以及电视背板防火功能。整个视频时长1小时52分51秒。视频在1小时47份28秒左右,主持人说道“我们的测试环节差不多到尾声了。……每台电视的背板都要采取防火材料,这一点肯定是要的。如果不采用防火材料肯定就不符合安规,不能生产,通不过3C认证。但是导播说很多网友说,既然要PK,就PK到底,你又不烧。这点要说一下,天极网肯定有做过类似防火测试,但是我们这些防火测试全部在专业实验室来做,如果不是,相对来说没有这么专业。……我要补充一点,现场烧肯定不专业,往后天极网会专门找到实验室,专门做这一块的测试对比。接下来交给工作人员。”之后3名工作人员对电视背板进行燃烧测试,具体过程为:(1)一名工作人员以接近于垂直地面方向手持小米电视4A的喇叭后壳,另一名工作人员手持喷枪对喇叭后壳棱边末端进行了约18秒的火焰喷射,喷射过程中可见小米电视的喇叭后壳产生有焰燃烧,撤离喷射火焰后仍有余焰,工作人员立即将后壳移出镜头,未能看到后续燃烧和熄灭过程。(2)工作人员另取荣耀智慧屏X1后壳接近于平行地面方向手持,另一名工作人员对其宽面进行了约12秒的火焰喷射,火焰喷射中及撤离喷射火焰后未见燃烧。(3)两名工作人员同时手持小米电视4A后壳和荣耀智慧屏X1后壳,对火烧部分进行局部特写对比,发现两款电视后壳都有灼烧变形的痕迹。(4)工作人员再次使用喷枪对小米电视后盖另一侧棱边进行了时长约9秒的灼烧,镜头给到灼烧部位特写可明显听到火焰喷射的气流声,喷射过程中可见喇叭后壳产生有焰燃烧,撤离喷射火焰后仍有余焰,随即工作人员再次立即将后壳移出镜头,未能观察到后续燃烧及熄灭过程。
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固定证据,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7日起即在官微上对开展拆机比对活动进行预告其将于2020年6月9日,15:00在B站、一直播、天极网官网进行直播。
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固定证据,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围绕本次活动共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的博文,该两篇博文的内容与天极网发布的“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视频内容一致。
三、与涉案视频和文章相关的社会评价情况
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视频所引发的一些评论申请保全公证,编号为(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41号公证书的截图显示:微博用户“科技du”6月9日18:37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截图,并配以“国货之光,真火了!哦不,是着火了!”字样,引起消费者发布“小米可以当柴火烧,多功能”“为发烧而生”等对小米电视及小米品牌的评论。微博用户“数码飞越”6月9日17:58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截图,并配以“小米火了?小米电视为燃烧而生”字样,配文“小米电视火了,真的是火了,真正的为发烧而生”。引起微博用户“垃圾”“这是真火了”等评论。微博用户“路飞科技说”6月9日17:27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截图,微博原文内容为小米沾火就着,与荣耀智慧屏存在差距,引起微博用户“差距好大,还黑小米不”“买小米电视送柴火不香”等评论。微博用户“路飞科技说”6月9日17:38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部分,并配文“天极网真会玩,最后放出大招火烧背板。不是说国标不防火不让出厂的吗?这熊熊烈火是怎么做到的?”,引起微博用户“小米:我们不是国标”“这真的是一言难尽,还争抢市场,自家产品都还没达标,还是荣耀好”等评论。微博用户“Ark咔嚓一下”6月9日17:33微博该用户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4X背板燃烧,安全性荣耀智慧屏X1胜出,电子屏漏光小米电视4X更加严重,引起消费者“谁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赚钱”“坑爹米”等评论。微博用户“勇气数码君”6月9日17:21发布微博,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4X背板燃烧,阻燃效果好坏关系到家庭损失,引起消费者“远离小米电视机就是远离了火灾隐患”“小米电视火了”等评论。微博用户“HW前HR”6月9日17:09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不用好的抗燃材料,万一失火,毒烟熏倒可不是玩的。引起消费者“这种偷工减料看不出来,但是要命”等评论。微博用户“龙二Pro”6月9日16:57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引起消费者“关键时刻我米还能当柴火用”等评论。微博用户“暨南数码”6月9日17:00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引起消费者“脑残米火了”“看小米烧着了笑死了”等评论。微博用户“明晞十八”6月9日18:51发布微博,转发天极网视频截图,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荣耀智慧屏也想像小米电视这么火,奈何怎么都点不起火,引起消费者“家电都有阻燃设计要求的,小米这个明显不达标”等评论。微博用户“钢的王十二”6月9日19:02发布微博,原文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背板着火,等着工商局的罚单跟退市处罚通知书吧,引起消费者“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有的忙活了”“哈哈。。这下真的要火了”等评论。
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视频所引发的一些评论申请保全公证,编号为(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37号公证书的截图显示:百度搜索“小米电视着火”页面,检索文章数量大于3页。B站“天极网拆机火烧电视壳,小米电视着火了”视频,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部分,引发该平台用户“小米电视坏了还能当柴烧物尽其用,真是有性价比,你荣耀行吗”等评论。虎扑论坛“小米电视火了!”主题贴,截取天极网视频火烧背板部分截图,及“龙二Pro”“勇气数码君”微博,引起该论坛用户“说明所谓性价比也不过是在你不注意的地方偷工减料”等评论。西瓜视频“火烧荣耀、小米电视背板,说好的防火材料,这熊熊烈火是咋回事”。今日头条用户“秋叶援”发表文章“权威媒体拆机对比,发现了小米电视惊人的省料黑幕”,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会起火,存在安全隐患;体验处处挨打,偷工减料最拿手。今日头条用户“哀聊科技”发表文章“天极网再拆荣耀智慧屏X1和小米电视,结果却是小米电视火了”,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在画质、音质、音响、主板等方面均表现不佳,电视背板为节省成本,如遇电路问题造成的起火,小米电视4A和4X会烧得很快。
2020年6月17日,申请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视频所引发的一些评论申请保全公证,编号为(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311号公证书的截图显示:腾讯网发布文章,题为“小米电视偷工减料?直播火烧测试直接着火,质量被荣耀智慧屏碾压”,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宣传采用阻燃材料,实际背板偷工减料能被点燃。引起该平台用户“小米的所谓性价比其实就是偷工减料,感谢荣耀撕开小米的伪装”等评论。新浪科技发布文章,题为“竟用十年前老设计,专业拆机揭露小米电视低价本质”,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为节省成本使用三合一主板、扬声器没有音腔,画质也大打折扣,背板采用HB非阻燃材料存在安全隐患。凤凰网发布文章,题为“拆出真相比实力!这两款互联网电视彻底火了”,该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米电视画质、音质大打折扣,主板三合一套娃式设计,影响家电使用寿命;背板采用HB非阻燃材料,存在安全隐患。小米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偷工减料。
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固定证据,截图显示:6月10日,B站用户名为“随风请叫我”的用户发布“荣耀智慧屏X1PK小米电视”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引起用户“这下大家都知道小米偷工减料了”等评价。6月9日,B站用户名为“UplusTech”的用户发布“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引起用户“这真没法比,荣耀良心太多。同样价格,差别那么大”等评价。6月10日,B站用户名为“鹏鹏君驾到”的用户发布“【荣耀智慧屏VS小米电视】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引起用户“华为、荣耀带着诚意、野心进入电视行业比早进入电视行业的某米强太多了不论是技术还是素质”等评价。6月9日,B站用户名为“主播玩史”的用户发布“华为荣耀智慧屏X1与小米电视元器件拆解对比,不能阻燃符合国标?”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引起用户“这小米就是个笑话,永远打自己脸”等评价。6月9日,B站用户名为“外表看似小孩的柯南”的用户发布“天极网拆机火烧电视壳,小米电视着火了”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引起用户“小米电视坏了还能当柴烧物尽其用,真是有性价比,你荣耀行吗?”等评价。6月10日,B站用户名为“一只健忘的猫”的用户发布“小米又火了,为了极致性价比,小米电视都做了哪5项成本突破”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引起用户“小米选择了好看的皮囊,荣耀选了有趣的灵魂,反正1699这价格也不可能我全都要”等评价。6月9日,西瓜视频用户名为“小睡耍数码”的用户发布“家电防火很重要,小米电视PK荣耀智慧屏,小米为“发烧”而生”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引起用户“可以说国内的几个电视龙头企业熟料外壳几乎都不是阻燃材料,或者说只有特定的几款型号用的是阻燃材料大部分外壳都不是阻燃材料”等评价。6月10日,西瓜视频用户名为“憨疯科技君”的用户发布“天极网直播片段:荣耀智慧屏和小米智能电视拆机PK”文章,附完整涉案视频片段,引起用户“感谢拆机比较让我们看到了什么公司在我们普通人不了解的地方偷工减料”等评价。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020年6月11日,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小米4A电视的后壳材料和喇叭后壳材料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依据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标准进行样品检测,检测报告结论显示:所送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检测依据栏所列标准要求。后壳材料通过V0级考核,喇叭后壳满足HB75级考核。
2020年6月12日,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对小米4A电视的后壳材料和喇叭后壳材料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依据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标准进行样品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后壳材料通过V0级考核,喇叭后壳满足HB75级考核。
国家标准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产品安全要求》第20.1.4章表21“距潜在引燃源的额距离和相应的可燃性等级”中明确规定:从开路电压交流(峰值)或直流>50v~≤400v的潜在引燃源到零部件的最小距离不超过下方或者侧面13mm,上方50mm范围,该零部件需要满足HB75可燃性等级要求。对于超过上述距离的零部件,标准中未要求可燃性等级。
国家标准GBT5169.16-201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6部分:试验火焰50W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规定,防火材料等级由高至低为垂直燃烧测试V0、V1、V2;水平燃烧测试HB、HB40、HB75。HB75级的材料应符合下列指标之一:引燃源移开后,材料不再有明显的有焰燃烧;如果引燃源移开后,材料继续燃烧,火焰前沿不超过100mm标记线;如果火焰前沿超过了100mm标记线,则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75mm/min。
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顺丰速递(母单号为SF1024896360937)向被申请人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要求其立即删除涉案链接。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的此次保全行为提供100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正当竞争纠纷而提起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财富大道**财富********,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本行为保全申请时,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根据以上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有依据;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5.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针对以上问题,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有依据
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表和传播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视频及其相关文章构成商业诋毁,因而提起诉前行为保全。在本案中审查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需审查申请人在本案中胜诉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判断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二是被申请人传播的涉案视频及博文是否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三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极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本院认为,竞争关系是经营者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竞争关系包括了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直接竞争关系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而产生的竞争关系;间接竞争关系,是指虽然经营业务不相同,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违反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方式与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应综合考虑经营范围、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因素判断。
就本案而言: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都包含有“技术开发”、“代理”、“计算机领域”、“信息服务业务”等,两者的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其次,申请人系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被申请人经营的天极网涉及的经营板块包括“手机、笔记本·平板、数码、家电·智慧生活、DIY·电脑外设、企业商用”6大板块,二者都从事互联网业务,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都具有争夺流量的可能性。再次,根据被申请人网站发布的合作方显示,申请人也是被申请人平台的合作方,双方存在业务的合作关系,合作关系是一种垂直竞争关系。综合前述因素,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被申请人传播的信息是否极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
本院认为,就涉案视频所涉的对比燃烧试验而言,被申请人在对象选择、试验方法、实验完整性、对比条件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1)在测试对象上,被申请人选取的是小米电视的喇叭后壳。根据国家标准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产品安全要求》第20.1.4章表21“距潜在引燃源的距离和相应的可燃性等级”,对于产品可燃性等级的要求为从开路电压交流(峰值)或直流>50v~≤400v的潜在引燃源到零部件的最小距离不超过下方或者侧面13mm,上方50mm范围,该零部件需要满足HB75可燃性等级要求。对于超过上述距离的零部件,标准中未要求可燃性等级。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及中国赛宝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显示:小米电视4A的后壳设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电源板背面的后壳,另一部分为喇叭背面的后壳。电源板背面的后壳要求HB75级别阻燃,喇叭背面的后壳部分因为距离潜在引燃源的距离超过50毫米,因而没有可燃性等级要求。小米电视4A后壳防火检测结论为:“后壳材料通过V0等级考核,喇叭后壳到电容的距离超过表21规定,对喇叭后壳没有可燃性等级要求。喇叭后壳满足HB75级考核”。因此,被申请人将没有可燃性等级要求的喇叭后壳选取作为测试对象,测试对象难谓妥当。(2)被申请人测试方法极可能是不规范的。涉案视频中被申请人采用的是压力燃料气罐装配喷枪喷射出的火焰,而国标检测方法要求采用功率50W的标准试验火焰。国标中要求测试样品应当从最薄处裁出3条长约125mm,宽约13mm的标准样品块,被申请人未将测试材料裁切至同一尺度。(3)被申请人未完整展示测试视频。国家标准用的是“阻燃”,而不是日常用语中的“不燃”。“阻燃”,是为了抑制、减少或延缓材料的燃烧,向材料中添加物质或对材料进行的一种处理,HB75级别阻燃材料的具体含义是引燃源移开后,材料不再有明显的有焰火焰,如果材料继续燃烧,燃烧速率不超过75mm/min。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点燃小米电视喇叭后壳后立即将其移出镜头,不能让相关公众观测其燃烧速度和余焰熄灭时间,妨碍相关公众观看到“阻燃”的客观效果。(4)被申请人设置的对比条件亦难言公平。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喇叭后壳,与荣耀智慧屏X1后壳进行比较,然而,根据国家标准喇叭后壳未要求可燃性等级,电源板背面的后壳是需要达到较高可燃性等级要求,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在火焰喷射的接触点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喇叭后壳棱边末端进行火焰喷射,而对荣耀智慧屏X1后壳则是对其宽面进行了火焰喷射,两者方式不同。在火焰喷射的时间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喇叭后壳棱边末端进行了约18秒,而对荣耀智慧屏X1后壳只进行了约12秒。在前述对比条件下,其测试结果极可能误导相关公众。
此外,本院注意到,主持人在介绍燃烧测试前说到该试验是应部分网友要求(既然要PK,就PK到底,你又不烧)所为,亦注意到主持人在燃烧测试中也强调“现场烧肯定不专业”。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前述说明不能增强其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涉案视频的标题是“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视频开始时主持人亦说到“我们是专业的媒体,我们要把他们拆透,拆无可拆,给大家带来更多的真相”,但被申请人明知对比燃烧试验不专业但仍继续进行,且未解释不专业的测试可能产生哪些不科学的结论,使得不专业的社会公众很可能将这个测试结果等同于科学、专业的测试结果,从而极可能误导社会公众。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专业性的对比工作的专业媒体,其前述行为难谓正当。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极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公证和通过可信时间戳保全的证据看,被申请人的涉案视频及相关文章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了大量对申请人涉案电视的否定性评价,极可能降低被申请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就本案而言,从申请人所举证据判断,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了损害。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可能继续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该损害将难以弥补。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本院认为,对被申请人而言,要求其删除涉案视频和文章,不影响被申请人“天极网”及其他社交平台的正常经营,对被申请人的影响较小。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我国的基本道德标准。就本案而言,相关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被申请人删除涉案视频和文章,并不会影响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和传播,尚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保全措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关于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中,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行为提供了1000万元全额担保。本院认为,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数额。
综上,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极魅客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网站中发表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视频,具体链接为http://zhibo.yesky.com/dh/5ede0324c4ce76850e000006.html,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为止;
二、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两篇博文,具体链接为https://weibo.com/1649608047/J5SyHpqGX和https://weibo.com/1649608047/J5Q6miELJ,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为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志强
审 判 员 周 映
审 判 员 姜 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法
书 记 员 钟梦思